2007年9月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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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子股份转让,有偿还是无偿?
杨维松

  人们都说“清官难断家务事”,可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,许多家务事也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畴。江苏镇江的唐女士和丈夫在离婚协议里约定:将其在“江苏ML眼镜有限公司(化名)所享有的28%的股份转让给儿子小邹”。协议生效后,作为妈妈的唐女士先是拖延过户,后来干脆以“转让行为应当是有偿的”为由,拒绝办理股份转让手续。儿子一气之下将妈妈告上了法庭,法官该如何裁决这起家务纠纷呢?

  缘起:妈妈承诺转让股份给儿子
  2006年9月,唐女士与丈夫邹先生达成离婚协议:双方自愿离婚;儿子小邹随其父生活;由母亲将其在江苏ML眼镜有限公司所享有的28%的股份转让给儿子小邹;公司已发生的债权债务由邹先生承担。
  ML眼镜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眼镜生产的跨国经营公司,前景广阔。
  协议达成后,唐女士与邹先生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。协议签订时儿子小邹还在新加坡留学,今年初儿子回国后,要求妈妈办理变更手续,但妈妈不予理睬,母子反目对簿公堂。
 
  纷争:儿子说无偿母亲要有偿
  2007年4月2日,儿子小邹向江苏丹阳人民法院起诉母亲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办理28%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  唐女士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:自己与原告没有签订股份转让的协议,故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,公司股份的转让应当是有偿的,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仅表示父亲邹先生放弃了优先购买该股份的权利。
  
  判决:无偿转让有定论
  今年6月1日,丹阳法院一审判决唐女士于十日内将股份转让给原告小邹所有,并办理股份转让变更手续。唐女士不服上诉。
 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唐女士与邹先生离婚协议中关于股份转让的约定,应理解为无偿转让。如果系有偿转让,那么转让的价款也应当作为夫妻财产在离婚协议中一并约定。另从离婚协议中夫妻二人的财产分割情况看,唐女士所享有的财产利益优于邹先生。因此,基于当事人权益基本衡平的原则,该转让约定亦以理解为无偿转让为宜。
  8月10日,江苏镇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  法官论法:
  《民法通则》第4条规定:“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公平、等价有偿、诚实信用的原则”。同时《合同法》第44条规定:“依法成立的合同,自成立时生效。”本案中,被告在与原告的父亲邹先生离婚时,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离婚协议,从该协议的内容来看,被告唐女士是无偿将其在江苏ML眼镜有限公司的28%的股份转让给原告的,是一种赠与行为。嗣后,被告却未能按协议约定将该股份转让给原告,故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  
  法官感言:
  一起母子纠纷最终尘埃落定,说明道德、法律已经走进了我们生活的每一个空间!我们注意到,法官在处理该起纠纷中,不仅运用了传统的《民法通则》,而且还用到了新颁布的《合同法》。看来,许多家务事也纳入了《合同法》规范的范畴,家庭中同样也是一诺千金,儿戏不得!